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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各養殖戶注意啦!
蘭山、羅莊、河東和莒南發文
畜禽養殖禁養區范圍劃定了!
1 蘭 山 區
臨沂市蘭山區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
為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全國穩定生豬生產保障市場供應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合理優化畜禽養殖場點規劃布局,保障我區畜禽養殖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根據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規范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指導意見,制定《臨沂市蘭山區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圍繞“畜牧產業振興和環境保護協調發展、保障有效供給和增加農民收入”這一目標,科學劃定禁養區,構建與生態環境相和諧的畜禽養殖模式。堅持“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實現畜禽養殖廢棄物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和生態化,促進畜牧業生產與生態環境全面協調發展,推動全區畜牧業穩定綠色發展。
二、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原則和依據
(一)劃定的原則
1、生態環境保護和畜牧業發展相協調的原則;
2、節約用地、發展適度規模養殖的原則;
3、經濟現狀與發展規劃相結合的原則;
4、流域、區域綜合考慮,總體協調的原則。
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對禁養區劃定的要求,除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密集區域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外,不得劃定禁養區。
(二)劃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6、《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7、《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8、《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
三、畜禽養殖禁養區概念
畜禽養殖禁養區是指區政府依法劃定的禁止建設養殖場或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的區域。
四、畜禽養殖禁養區域
1、蘭山街道城建區;銀雀山街道城建區;金雀山街道城建區;柳青街道城建區。
2、棗園鎮政府駐地;白沙埠鎮政府駐地;李官鎮政府駐地;半程鎮政府駐地;義堂鎮政府駐地;汪溝鎮政府駐地;方城鎮政府駐地;蘭山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駐地。
3、白沙埠鎮城建區;棗園鎮城建區;義堂鎮城建區;蘭山經濟開發區城建區。
4、臨沂祊河省級濕地公園;蘭山柳青河省級濕地公園。
5、劉莊水庫一級和二級保護區。
6、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的建成區等其他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禁止養殖區域和省、市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的禁養區域。
五、畜禽養殖環境管理要求
在禁養區內,不得新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已經建成的,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限期關閉或者搬遷。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核心區外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禁養區外從事畜禽規模養殖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開展環境影響評估,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綜合利用設施設備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產使用,其畜禽廢棄物綜合處理利用設施設備必須符合生產能力。
減少審批流程,鼓勵禁養區外養殖場戶提升改造現有的養殖圈舍及設施設備,實施雨污分流、干濕分離,加大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力度。鼓勵養殖場戶采用生物措施,實施生物除臭驅蠅技術,防止大氣環境等污染,促進畜牧業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規模養殖場糞污處理設施不達標,拒不整改或不具備整改條件,外排糞污造成污染的,應予以停養,并限期關閉或拆除。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部門協作。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增強主動意識,加強溝通,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時研究解決方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禁養區外新建畜禽養殖場,要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及“三同時”制度。對既有的畜禽養殖場區要落實糞污處理利用措施,對不達標的限期治理。
(二)明確職責分工。各鎮街道、經濟開發區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抓好本轄區內禁養區畜禽養殖場的關停、搬遷,加大巡查力度,防止復養現象的發生。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規模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環境污染行為。畜牧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指導規模養殖場的合理選址布局和生態養殖技術推廣。相關部門要做好養殖場備案、動物防疫條件監管、落實環評制度等。住建、發改、財政、國土、農業、林業、水利、交通運輸、旅游等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協助做好本方案的實施工作。
(三)加大宣傳力度。各鎮街道、經濟開發區及區直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體,加強對畜禽養殖禁養區調整方案的宣傳報道,對違法建設、治污設施不到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養殖場給予公開曝光;對畜禽養殖、糞污處理利用典型和生態循環養殖典型,要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蘭山區畜禽養殖禁養區范圍說明
1、蘭山街道、金雀山街道、銀雀山街道、柳青街道轄區全部為禁養區。
2、棗園鎮:政府駐地范圍東至蒙山北路、南至永安路、西至中環線、北至永安三路。城建區范圍北曲坊、大朱塢、北店子和封閉片區涉及到村社區;東至蒙山北路、南至柳青街道,西至中環路,北至永安路。
3、白沙埠鎮:政府駐地及城建區范圍涑河路以西,北至永安路;涑河路以東、朱七路以西,北至茶山十路;朱七路以東,北至雄安大道。南至:長春路;東至:濱河西路;西至:棗園鎮。
4、李官鎮:政府駐地東至遠大路、北至云泊湖大街、南至汶泗公路、西至朱七路。
5、半程鎮:政府駐地東至三維路,西至金鑼二路,北至玉平連接線,南至半程鎮界。
6、義堂鎮:政府駐地東至祊河,西至谷城路,南至創業路,北至長春西路。城建區東至祊河,西至新西外環路,南至鎮界,北至祊河。
7、汪溝鎮:政府駐地北至許寨路,南至閔寨路,東至柳青路,西至張閔路。
8、方城鎮:政府駐地北至鎮北外環路,南至文泗路,東至泉重路,西至文泗路
9、蘭山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駐地及城建區東至西中環,西至西外環,南至解放路,北至義堂鎮邊界
10、臨沂祊河省級濕地公園:西起周井鋪東,東至蘭山區西外環路,包括祊河河道以及兩岸水系綠化帶等區域,東西長5.6km,南北寬1.8km,地理坐標介于東經118°11′14.14″~118°15′30.09″,北緯35°10′19.13″~35°11′19′01″之間,面積504hm2。
11、蘭山柳青河省級濕地公園:西北起西外環路,東南至北外環路(長春路)柳青河中橋,主要包括柳青河及其部分支流河道、水系綠化帶和龍王河兩側的萬畝荷塘;地理坐標介于東經118°15′57″-118°21′19″,北緯35°09′15″-35°13′08″之間;總面積649.5hm2。
12、劉莊水庫一級和二級保護區:在120.14米興利水位以下所有面積為水庫管理范圍,在防洪水位122.37米至興利水利120.14米之間的土地屬于劉莊水庫保護范圍。
2羅 莊 區
3河 東 區
4莒南縣
莒南縣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
按照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的通知》(環辦土壤〔2019〕55號)通知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關于禁養區劃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環境承載能力和畜牧業生產實際,對全縣畜禽養殖禁養區進行調整和優化,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國家法律法規為依據,以畜牧業可持續發展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目標,按照“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的總體要求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促進畜牧業生產與生態環境全面協調發展,為畜牧業健康發展打下堅實基礎。
二、劃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15年修訂);
2、《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
3、環保部辦公廳、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的通知》(環辦水體〔2016〕99號);
4、山東省畜牧獸醫局、山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公布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規模標準的通知》(魯牧畜科發〔2017〕4號)。
三、劃定原則
1、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原則;
2、生態環境保護與畜牧業健康協調發展的原則;
3、依法保護生態環境,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原則;
4、依照法律法規應當劃定的區域。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建設養殖場的區域。
四、劃定類型及區域
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是指石泉湖水庫、陡山水庫、相邸水庫、劉大河水庫、中峰四庫、大山水庫、龍山水庫、鮑家莊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和二級保護區范圍內。莒南縣126個“單村聯村重點水源地”保護區。
2、自然保護區。馬鬐山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
3、風景名勝區。天佛風景名勝區,按景區規劃確定的范圍。
4、城鎮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區域。莒南縣城(含十字路街道)、臨港城區和大店鎮、坪上鎮、板泉鎮、壯崗鎮、文疃鎮、朱蘆鎮、坊前鎮、洙邊鎮、團林鎮、筵賓鎮、嶺泉鎮、石蓮子鎮、澇坡鎮、道口鎮、相溝鎮駐地建成區。
五、管理要求
畜禽養殖禁養區是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劃定的禁止建設養殖場或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的區域(注:畜禽糞便、養殖廢水、沼渣、沼液等經過無害化處理用作肥料還田,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以及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不造成環境污染的,不屬于排放污染物)。禁養區內嚴禁新建、改建、擴建各類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已建成的,按照國家和省、市、縣有關規定依法限期關閉或搬遷。其中,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風景名勝區的核心景